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汉朝刑法改革以及历史意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汉朝刑法改革以及历史意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的过程与内容是怎样的?
汉代刑法改革发生在西汉中期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改革刑制主要内容:废除肉刑,以笞,***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改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箠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影响汉文景帝废除残害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十中国刑罚制度拜托原始状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卫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卫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当然,汉朝这次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弃市,由***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复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元朝刑法制度的形成?
元朝的立法
(一)立法
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
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今天已经不存在了。
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条;三断例,71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
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
5、《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特点
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法律形式。其中,条格和断例占绝对优势。这虽然有利于适应新情况,却导致法制实行的混乱局面,“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汉代古代五大酷刑?
第一刑为笞刑。所谓笞刑,就是用荆条或其它之物抽打犯人之身体,至于所打的部分,以及所使用的刑具,执行的数量,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在不断改变。而且,在某些历史时期,还可以花钱抵消笞刑。或以别的刑罚来抵换,比如宋、清时期,就允许以杖刑来抵换笞刑,比如宋时,原本判为笞刑五十的,则可折为杖臀十下。
第二刑为杖刑。相比杖刑,前者荆条抽打身体之笞刑就显得格外轻了。因为笞刑对***的身体最多造成之伤皆为皮肉之伤,***以时日都能康复。但是杖刑则要严重得多,杖刑之刑具一般都是竹板或较粗的大荆条。一般击打***之部位,多为臀部和脊背,即杖脊、杖臀。
在宋代之前,杖臀还是隔着衣服,元明之后,杖臀去衣,不仅对肉体造成伤害,更是对罪犯的羞辱。尤其是在乎礼义廉耻之官员,被当众拨开衣服打***,可是丢人之极的事,比皮肉之疼更疼。
此外,在不同朝代,杖刑之刑具的大小尺寸也是不断变化的。
第三刑为徒刑。《疏议》有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以上之刑,基本都是根据一罪进行一定的肉体惩罚。
但是徒刑的情况就不同了,徒刑是要根据罪行判定时间的长短,在某一段时间内被剥夺自由,且要带着枷锁或镣铐进行服役劳动。故,如奴也。西周时期,徒刑的期限为1、2、3年。其它历史时期,略有变动。
第四刑为流刑。《尚书·尧典》载曰:“流宥五刑”。流刑在很早就被作为五大正刑之一,可以说历史悠久。
流刑可以说是徒刑的升级版。流刑,是指把***流放到某一地进行戍边或劳役。但是一般而言,流放之地,多为蛮荒或比较偏远之地。有的***常常没有走到流放之地,就死在了半道。
各朝代对流放的距离也略有不同,比如流二千里、流三千里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汉朝刑法改革以及历史意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汉朝刑法改革以及历史意义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