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发现历史汉朝酷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发现历史汉朝酷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汉代古代五大酷刑?
第一刑为笞刑。所谓笞刑,就是用荆条或其它之物抽打犯人之身体,至于所打的部分,以及所使用的刑具,执行的数量,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在不断改变。而且,在某些历史时期,还可以花钱抵消笞刑。或以别的刑罚来抵换,比如宋、清时期,就允许以杖刑来抵换笞刑,比如宋时,原本判为笞刑五十的,则可折为杖臀十下。
第二刑为杖刑。相比杖刑,前者荆条抽打身体之笞刑就显得格外轻了。因为笞刑对***的身体最多造成之伤皆为皮肉之伤,***以时日都能康复。但是杖刑则要严重得多,杖刑之刑具一般都是竹板或较粗的大荆条。一般击打***之部位,多为臀部和脊背,即杖脊、杖臀。
在宋代之前,杖臀还是隔着衣服,元明之后,杖臀去衣,不仅对肉体造成伤害,更是对罪犯的羞辱。尤其是在乎礼义廉耻之官员,被当众拨开衣服打***,可是丢人之极的事,比皮肉之疼更疼。
此外,在不同朝代,杖刑之刑具的大小尺寸也是不断变化的。
第三刑为徒刑。《疏议》有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以上之刑,基本都是根据一罪进行一定的肉体惩罚。
但是徒刑的情况就不同了,徒刑是要根据罪行判定时间的长短,在某一段时间内被剥夺自由,且要带着枷锁或镣铐进行服役劳动。故,如奴也。西周时期,徒刑的期限为1、2、3年。其它历史时期,略有变动。
第四刑为流刑。《尚书·尧典》载曰:“流宥五刑”。流刑在很早就被作为五大正刑之一,可以说历史悠久。
流刑可以说是徒刑的升级版。流刑,是指把***流放到某一地进行戍边或劳役。但是一般而言,流放之地,多为蛮荒或比较偏远之地。有的***常常没有走到流放之地,就死在了半道。
各朝代对流放的距离也略有不同,比如流二千里、流三千里等。
戚夫人被做成彘刘邦知道吗?
不知道。
刘邦最多能知道戚夫人没有好下场,但不可能算出吕雉把她做成人彘。汉朝之前还没有“人彘”这一刑罚,完全是吕雉首创。刘邦又不是神仙,他怎么可未卜先知呢!所以,说“吕雉把戚夫人做,刘邦其实早有预料”纯属无稽之谈。
吕后的“人彘”和武则天的“醉骨”,都分别是什么刑罚?
吕后的是“人彘”,武则天的是“醉骨”,都是酷刑。最出名的是汉朝的吕太后将戚夫人做成了人彘,然后丢弃在茅厕中任其痛苦死去,割掉耳朵,甚至把脸划花。这是吕后发明用来对付戚夫人的一种非常残忍酷刑之一。
汉朝的法律形式有?
汉朝法律制度是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建立新朝。
但王莽***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如前述汉律60篇以及《左官律》《酣金律》《上计律》等大量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是汉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由于诏令的发布往往比较任意,其数量不断增多。“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从“课”发展而来,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至东汉,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造成“科条无·限”的混乱局面。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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